南京审计大学培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创建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2-22浏览次数:3320

为使我校培训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健康发展,保证我校的干部培训质量和办学声誉,特制定本规定。

1、根据南审院(2007)25号文件的规定,学院主管培训工作的是校审计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继续教育学院。

2、以南京审计大学名义承办的审计署及有关司局的干部培训任务,由校审计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后,根据培训班的层次和规模,按项目组织实施或安排继续教育学院或相关院系组织实施。

3、学校各院系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承办的各地审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培训,应以院系为单位进行,不得委托校外机构及个人承办。学校除院系之外的其他职能部门,不得开展培训工作。学院任何个人均不得以院系名义对外开展培训。

4、学校各院系开展的各类培训工作,经院系班子集体研究后,应提前15天将培训报告(应含委托单位、培训班名称、培训协议、培训计划、课程及内容、培训师资、收费标准等内容)报分管校长和校审计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然后报校审计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学校各院系承办的培训班结束后,应将学员通讯录(或学员名册)一式三份和办班总结报校审计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6、学校各院系开展的干部培训工作,使用学院的无形资产和教学资源的,学校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

7、在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社会力量办学资格年度检查时,学校各有关院系应按院审计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接受年度检查。